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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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華敏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判決關於恐嚇取財有罪確定部分聲請再審,經本院認抗告人再審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此項裁定依法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是則,抗告人就本院上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