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告 王思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憶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峰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告 王思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憶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