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告 王思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憶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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