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姜慧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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