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中國南海皮廠有限公司即香港港峰國際有限公司
一五法定代理人 莊志華 住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全的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起訴時美元兌換新台幣的交易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起訴時美元兌換新台幣的交易價格標,依該匯率核算訴訟標的之金額(應提出兌換之憑據),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後,補足應繳之訴訟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