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九五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莊賢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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