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九六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村企業有公司與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全的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起訴時美元兌換新台幣的交易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查報起訴時美元兌換新台幣的交易價格標,依該匯率核算訴訟標的之金額(應提出兌換之憑據),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後,補足應繳之訴訟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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