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