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右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六年,刑期過重,當依法上訴,然在本案確定前,請體諒被告自被羈押迄今已近一年,且被告對於所有犯行坦承,造成被告行為為社會所不容之原因,被告之辯護人前已在書狀及辯論時詳加論述,並提出證據,被告自幼失去父母之愛護,現僅有外公及姨母可加以照顧及灌輸正常之思想觀念,為使被告得到正常之矯正,避免繼續存有不正常之反社會心理,懇請停止羈押准予交保,縱然交保後至本案確定,時間不長,對被告身心必有好處,懇請斟酌云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前開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為保將來上訴審訊之進行及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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