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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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侑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蟬夢
債務人 王玄龍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佑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侑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