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張碧珍 被告 鄧交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法官張意鈞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