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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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張碧珍

被告 鄧交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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