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楊震煜

被告 蔡期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