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楊震煜
被告 蔡期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楊震煜
被告 蔡期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