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朱元平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盧永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振燕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