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朱元平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盧永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振燕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