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08號

聲請人

即受輔助宣告人 陳佑誠

聲請人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經本院囑託澄清綜合醫院醫師對聲請人鑑定精神狀況,該院醫師排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實施鑑定,惟聲請人未到場接受鑑定,有該院113年12月5日函(本院卷第31頁)可證。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鑑定費用,並提出收據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裁定於114年3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收受(寄存),然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是以,聲請人未盡其所應協力之行為,未能鑑定,本院無從判斷是否符合撤銷輔助宣告之條件,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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