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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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原告 洪金城 被告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加科 被告 吳仁銘
徐文貴 陳宣嘉 邱福珍 劉麗蕙 陳健榮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年1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7年1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傲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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