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 高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4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5人×10份=6,45
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1月30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356萬0,420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七、聲請人陳稱曾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協商,於成立協商後,繳納3期後,因無力負擔因而毀諾,應具體說明該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不可歸責事由內容為何,及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並提出還款證明(包含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毀諾前所有還款之匯款或轉帳證明、毀諾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其他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租賃處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
1樓」,每月負擔租金(含管理費)8,538元,然聲請人未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5年1月31日起至107年1月30日止)及至今之之完整版本租賃契約、每月支出租金、繳納房屋租金之匯款明細、收據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為何聲請人自陳每月租金
1萬6,000元及管理費1,076元,分擔2分之1,是否另有人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陳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需支出第四台有線電視費用250元,請說明為何有支出該項費用之必要?另請提出之有線電視費用合約、繳費收據、匯款明細。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交通費用800元之必要性?請分別說明支出交通費用之原因,並提出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上下班往返所需里程數、實際支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每月教材費平均2,000元,其用途為何?是否與聲請人「個人生活」之必要支出有關?並提出平均每月支出教材費之收據、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年支出強制險之機車424元、汽車1,019元,然參以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僅有機車1輛,請聲請人說明為何另有支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強制險之必要?聲請人是否為上開汽車車主?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六)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前之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0,
536元」,然核算聲請人自行所載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數額,實為「1萬1,998元」,實有不符之情形,請聲請人再行重新核算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後,一併陳報更正聲請更生前2年前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年內必要支出之文件。
(七)參以聲請人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表格,並未填載相關受扶養人姓名,若聲請人並無受扶養人之人,亦請自行敘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其他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1月31日起至
107年1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1月30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外,有無另有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陳稱現任職於財團法人新北市婦女會擔任芳香健保訓練師,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年1月31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房屋租金、三餐費用、水費、電費、天然氣、手機費、交通費、農保、健保、強制險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確實檢附上開支出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及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