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6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愛琳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愛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及之販賣毒品數量及金額均非鉅大,且被告已全部坦承犯行,坦然面對司法;本件相關證人已調查完畢,無串證可能。又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無逃亡之可能;另被告之妹妹之前告知,被告寄住在被告之妹妹住處之小孩(民國95年次)之生活費用不夠了,請被告想辦法,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至於被告之家庭狀況如何,與其應否受羈押尚無關聯,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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