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聲請人 何昭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何昭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何道元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9年1月2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昭順為何道元之養女,因養父何道元業於民國99年1月2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之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其原生家庭成員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何昭順為收養人何道元之養女,何道元業於99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 何松 亦於85年4月11日辭世,另聲請人之生母及原生家庭之姐妹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之除戶謄本、被收養人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按。又聲請人何昭順於本院訊問時亦陳明:縱日後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仍會繼續祭祀養父之牌位等語,另聲請人之生母 張金蓮 、姐 何燕姬 亦到院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1年5月8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何道元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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