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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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國成 上訴人即被告 林佩億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家驊 律師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