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孫定一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 林玉璽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告 陳秀華
林文慶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