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定一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璽
陳秀華 林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案件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被上訴人林文慶持有以被上訴人林玉璽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三、確認被上訴人陳秀華對被上訴人林玉璽就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存。」,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計算式:第二項聲明之本票票面金額60萬元+第三項聲明之債權數額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