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83號原告 謝妤慧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告 焦天浩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被告 焦天澤 法定代理人 陳珏 兼法定代理人 焦建國 被告 焦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