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陳三發
游 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宛臻 李思賢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被告 謝梓明
謝水來 謝華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梓明、謝水來、謝華棣為被告 謝許美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許美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謝許美之繼承人謝梓明、謝水來、謝華棣承受被告謝許美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