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 王令興 (即 王勞倫斯 )
李德洋 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71,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