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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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永平(已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654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緝字第1650號、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永平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
103年5月8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05年5月16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石珉千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