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韋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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