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