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L一二一二О一二四九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寫情形,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