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58號
原   告  成迪榮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
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
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行政
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
收或退還溢收部分,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4定有明文。又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89元,應繳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
第32號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0元。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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