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92號
原   告  陸永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童 近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原告起訴狀所載請
  求被告修繕賠償費用之數額,未臻具體明確,應予補正,並
  應提出關於修繕費用之鑑價報告或其他證據,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補正臺北市○○街○巷○○號4樓、5樓之建物最新登記謄
  本。
三、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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