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92號
原 告 陸永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童 近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原告起訴狀所載請
求被告修繕賠償費用之數額,未臻具體明確,應予補正,並
應提出關於修繕費用之鑑價報告或其他證據,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補正臺北市○○街○巷○○號4樓、5樓之建物最新登記謄
本。
三、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