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611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鈴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