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賢能 被告 黃龍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龍灝對原告所涉詐欺取財罪嫌之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