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2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3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承認犯行,家中父親因心肌梗塞而插管,母親又有高血壓、糖尿病,家中經濟狀況不佳,希望回去照顧母親,懇請鈞院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毒品之犯行,復有卷存事證及相關證人等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民國99年2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5月9日延長羈押,且被告亦因本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在案。茲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聲請人所指上開各節,固然堪憐,但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且其上開聲請亦顯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事。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蔣淑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