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秉彥 即天威車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天威車業」或「天威車業商行」?)。
二、請釋明具體特定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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