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坤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派克雞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派克雞排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