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參加人 吳信雄 上列參加人因就上訴人 翁麗菊 等人與被上訴人 翁大淵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一審聲請為訴訟參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非適法。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