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潘家宇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被告 張友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廖晉賦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