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42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丕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且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則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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