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余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捌萬元(計算式:9,200,000+3,680,000=12,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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