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穎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穎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穎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穎綸前因竊盜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