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文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
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文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5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2年12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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