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壹支(淨重零點叁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大麻煙捲壹支(淨重零點叁柒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依法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卅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①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③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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