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榮清 上列聲請人與 郭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95,000元之依據(如:承攬契約),並陳明債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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