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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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16號再抗告人 許詠淞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詠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沈揚仁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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