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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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 陳雄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5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方彬彬法官李瑜娟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