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 傅思秋高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傅思秋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巷○○弄○號」、債務人高泰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巷00號之1」為債權催告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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