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1年1月13日下午3時4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