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蘇程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8,6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26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