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74號聲請人 沈傳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福進 即 張國峯 之承當訴訟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0年度重抗字第21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夏金郎 律師(事務所:台南市○○區○○路○○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