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瓈瑩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