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賴欣愉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軒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9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尚不足50,4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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